除了江浙沪通用外,目前西藏可以接受陕西的二建证书,福建、海南可以接受外省二建证。其他地区目前没有二建证书可以出省使用的政策,只能在本省使用二建证书。
2018年,二建证书离全国通用又近了一步,西藏与陕西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上达成了合作意向,为了西藏地区建筑业的发展需求,在陕西省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入藏注册执业。
在2017年11月,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就率先明确了“外省二级建造师入闽注册”操作规程。
202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江浙沪统一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对二级建造师等考试项目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对考试合格人员,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一、京津冀职称资格可互认。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江浙沪职称互认;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三、陕西二建入藏注册。为了满足西藏自治区的发展需求,西藏陕西两省达成合作,允许陕西省二级建造师入藏注册执业。
四、川渝职称互认。持有两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无需重新评审或者确认,由用人单位按需择优自主聘任(用)。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二级建造师注册单位要求具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资质,注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级建造师首次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